新鲜出炉→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修订版(附全文)
[2024-01-04]

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2023年修订版)

本指导原则基于《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关于公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等有关要求,对体外诊断试剂产品说明书编写的格式及各项内容的撰写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其目的是为编写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提供原则性的指导,同时也为注册管理部门审核说明书提供技术参考。

由于体外诊断试剂产品专业跨度大、方法学多样、临床预期用途各异,产品的说明书内容不尽相同。本指导原则仅对产品说明书的一般要求进行阐述,如有特殊情形应遵循相应的指导原则要求。申请人应根据产品特点及临床预期用途编写说明书,以便关注者获取准确信息。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标准体系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标准的不断完善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  

 

一、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格式

××××(产品通用名称)说明书

【产品名称】

【包装规格】

【预期用途】

【检验原理】

【主要组成成分】

【储存条件及有效期】

【适用仪器】

【样本要求】

【检验方法】

【阳性判断值或者参考区间】

【检验结果的解释】

【检验方法的局限性】

【产品性能指标】

【注意事项】

【标识的解释】

【参考文献】

【基本信息】

【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产品技术要求编号】(或者【医疗器械备案编号/产品技术要求编号】)

【说明书批准日期/生效日期及修改日期】

以上项目如对于某些产品不适用,说明书中可以缺省。

 

二、各项内容撰写的说明

产品说明书内容原则上应全部使用中文进行表述;如含有国际通用或行业内普遍认可的英文缩写,可用括号在中文后标明;对于确实无适当中文表述的词语,可使用相应英文或其缩写表示。

【产品名称】

1.通用名称。

通用名称应当按照《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规定的命名原则进行命名,可适当参考相关“分类目录”和/或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

除特殊用途产品可在通用名称中注明样本类型外,其余产品的通用名称中均不应当出现样本类型、定性/定量等内容。

2.英文(原文)名称。

进口体外诊断试剂适用。

原则上应与境外申请人注册地或者生产地所在国家(地区)准许该产品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或英文(原文)说明书保持一致。

【包装规格】

注明可测试的样本数或装量,如××测试/盒、××人份/盒、××mL,除国际通用计量单位外,其余内容均应采用中文进行表述。如产品有不同组分,可以写明组分名称。如有货号,可增加货号信息。

【预期用途】

1.对于检测试剂

首段内容详细说明检测的分析物、检测类型(定性/定量/半定量)、样本类型(如血清、血浆、尿液、脑脊液等)。若用于自测或样本来源于特殊受试人群(如孕妇、新生儿等),应当予以明确。具体表述形式根据产品特点做适当调整。

第二段应详细说明预期用途。包括适用人群,相关的临床适应证和检测目的等(如适用于XX人群的XX疾病的辅助诊断、鉴别诊断、筛查或监测等)。

其余段落对被测分析物进行背景介绍、说明相关的临床或实验室诊断方法;说明与预期用途相关的临床背景情况;说明被测分析物与临床适应证的关系。

2.对于单独注册的校准品和质控品

首段内容明确预期用途,明确配合使用试剂的产品名称及其注册人(备案人)名称

【检验原理】

详细说明检验原理、方法,必要时可采用图示方法描述。

【主要组成成分】

1.对于产品中包含的试剂组分

(1)说明各组分的名称、数量、装量。

(2)说明各组分中的核心反应成分(如抗体、抗原、引物探针、酶等)、其他生物活性材料(如抗生物素抗体、抗体阻断剂、链霉亲和素等)、固相载体(如芯片、硝酸纤维素膜、磁微粒、微孔板等)、显色/发光物质(如胶体金、吖啶酯等)、基质、防腐剂。抗原/抗体等生物活性材料应提供其生物学来源和特性。必要时,明确组分在基质中的浓度、比例等信息。

(3)多组分试剂盒应明确说明不同批号试剂盒中各组分是否可以互换。

(4)如盒中包含耗材,应列明耗材名称、数量等信息。如塑料滴管、封板膜、自封袋等。

2.需要但未提供的试剂

对于产品中不包含,但对检测必需的试剂如核酸提取试剂、单独注册的校准品/质控品、样本保存液等应列明各试剂的产品名称、注册人(备案人)、货号及其注册证编号(备案编号)。

3.需要但未提供的软件

若有配合使用的单独注册的软件,列明软件名称、发布版本号、注册人、注册证号等信息。

4.对于校准品和质控品

(1)说明浓度水平、核心反应成分及其生物学来源,明确基质、防腐剂等。

(2)注明校准品的定值及其溯源性。

(3)注明质控品的靶值和靶值范围。

(4)若校准品或质控品的值为批特异,可注明批特异,并附单独的靶值。

(5)针对单独注册的校准品和质控品,在“需要但未提供的试剂”项下列明配合使用试剂的产品名称、注册人(备案人)、货号及其注册证编号(备案编号)。

5. 如配合使用试剂或软件正在进行注册(备案),注册证编号(备案编号)可先留空,在完成注册(备案)后由注册人(备案人)自行添加。

【储存条件及有效期】

首段明确货架保存条件和有效期,如2~8℃保存,有效期12个月。同时明确特殊保存条件,如禁止冷冻、光线和湿度要求等。

其他段落描述以下内容:

明确各组分的使用稳定性,包括开封保存条件和保存时长、冻融次数、机载稳定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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