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监局飞检通告:2家企业质量体系严重缺陷,被责令停产!
[2024-05-27]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检查组对黑龙江鑫品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三原富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进行飞行检查,发现企业质量管理体系主要存在以下缺陷:

  一、黑龙江鑫品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一)设计开发方面。企业产品检验规程中钾、钠离子的测试方法,与产品技术要求中规定的测试方法不一致,企业开展了测试方法的比对试验,并提供了确认报告,但验证不充分,不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中企业应当对设计和开发进行验证,以确保设计和开发输出满足输入的要求。

  (二)生产管理方面。企业更换生产设备加热封口器后调整封口参数未经工艺验证,抽查某批次产品生产记录显示产品封口工序温控参数不符合企业受控作业指导书中规定的温控参数范围,不符合《规范》中应当按照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生产,以保证产品符合强制性标准和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

  (三)不良事件监测、分析和改进方面。检查企业2022年6月及2023年6月实施的两次管理评审资料,发现质量部及生产技术部等部门管理评审输入资料,仅覆盖当年1—5月的体系运行质量数据,不符合《规范》中企业应当定期开展管理评审,对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价和审核,以确保其持续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的要求。

  二、三原富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一)机构人员方面。抽查企业质量部员工培训记录显示,部分微生物检验员入职当天完成企业文化、制度、岗位职责等32个项目的培训并完成考核,且未包括微生物检验的实操考核,即颁发上岗证,不符合《规范》中从事影响产品质量工作的人员,应当经过与其岗位要求相适应的培训,具有相关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的要求。

  (二)厂房与设施方面。企业新建阳性对照间,未能提供相关变更记录和评审验证记录,与施工方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未明确施工方案如图纸、施工标准和验收标准信息,不能提供验收合格报告;十万级净化车间的灌装机前、后端安装穿透顶棚的排风管,企业不能提供证明管体连接方式的证据,未考虑可能引起空气倒灌带来的风险;企业更换工艺用水系统未能提供供方选择、设备选型过程记录,未能提供合同约定的书面验收报告和管路钝化等记录,不符合《规范》中厂房与设施应当根据所生产产品的特性、工艺流程及相应的洁净级别要求合理设计、布局和使用的要求。

  (三)生产管理方面。检查企业某批次产品批生产记录,其中领料单显示生产时领取原料量,与检查称量环节记录显示的实际用原料量不一致,在配液记录中未记录原料投料量,不符合《规范》中每批产品均应当有生产记录,并满足可追溯的要求。

  (四)质量控制方面。企业产品技术要求中规定相关原料和产品检验方法应当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版)要求,但企业另有体系文件的"检验方法"章节依据内容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版),企业物料采购及产品检验实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版)及上述体系文件执行,且不能提供相关变更评审资料;企业《微生物限度检验标准操作规程》中检查大肠埃希菌所使用的培养基加入量与产品技术要求规定不一致;企业采用的测定除碳酸氢根以外离子含量的方法,与产品技术要求规定不一致,且未进行比较试验;企业检测醋酸根离子使用的色谱柱,与其《成品检验标准操作规程》中规定的不一致,不符合《规范》中企业应当根据强制性标准以及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制定产品检验规程,并出具相应检验报告的要求。

  未查见微生物限度观察记录中应有的新增培养观察平板和文件规定应有的大肠埃希菌阳性对照平板;现场检查发现大肠埃希菌和需氧菌培养平板肉眼可见多个菌落,但记录显示为“0”;产品装量检验不符合规定要求仍判定为合格;检查企业多份《工艺用水微生物/内毒素检验记录》及电热恒温培养箱使用记录,电热恒温培养箱使用记录未见与对应工艺用水相关样品信息;抽查企业某批次产品过程检验记录显示装量少于标称值,原料高密度聚乙烯桶重量小于规定值,最终成品检验显示合格并放行;配液系统验证报告未记录钠、钾等离子含量检测过程和结果判定原始记录依据;企业对自动液体灌装机再确认方案和记录未能明确所用物料相关批次信息,电子天平称量原始记录未进行重量换算直接记录体积,不符合《规范》中每批产品均应当有检验记录,并满足可追溯的要求。

  上述2家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不符合《规范》相关规定。企业已对上述质量管理体系存在缺陷予以确认。

  相关属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依法采取责令暂停生产的控制措施;对涉嫌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的,应当依法处理;并责令企业评估产品安全风险,对有可能导致安全隐患的,按照《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规定召回相关产品。

  企业完成全部缺陷项目整改后,并经属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复查合格方可恢复生产。

  特此通告。

  国家药监局

  2024年5月23日

来源:国家药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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