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标准变更同一个注册单元的有源产品,医用注射泵,外观长相不一样,功能相似,关键部件来自同一家,比如电机,电池,开关电源来自同一家,是否可以找一台功能最全的检验,其他的做典型性型号覆盖评价就可以?
答: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GB 9706.1-2020及配套并列标准、专用标准实施有关工作的通告》(2023年第14号)中“(三)对于自检或者委托有资质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检验过程中涉及的基本性能及判据、型号典型性说明等重大问题,应当在检验报告中载明相关意见,供技术审查部门参考。”,明确了检验机构需在检验报告中明确“型号典型性说明”这一重大问题。根据文件要求典型性型号覆盖评价,需要检验机构来实施,并在检验报告中载明。建议在仔细研读相关文件的基础上,和检验机构做好沟通,出具符合要求的检验报告。
2.GB/T 25000.51-2016 《系统与软件工程 系统与软件质量要求和评价(SQuaRE)第51部分:就绪可用软件产品(RUSP)的质量要求和测试细则》检测报告是否可以提交自检报告?自检报告是否需要符合《医疗器械注册自检管理规定》?
答:可以是自检报告,自检报告应按照要求,提供测试计划、测试说明、测试结果等文件。根据GB/T 25000.51-2016 《系统与软件工程 系统与软件质量要求和评价(SQuaRE) 第51部分:就绪可用软件产品(RUSP)的质量要求和测试细则》第7章的要求,符合性评价组织可以是根据某种认证模式工作的测试实验室,或是独立于RUSP供方的内部测试实验室。如是内部实验室,建议参考《医疗器械注册自检管理规定》。
3.注册可以参考过期但未延续的同类产品相关临床评价资料进行申报注册吗?是否可以免于临床试验,提交临床评价?
答:(1)该拟选定同品种产品虽然已过注册有效期,如目前尚有在医疗机构中正常使用的产品,在提交“同品种临床评价资料”时,可以选该产品作为同品种进行评价。
(2)如选择“同品种临床评价资料”方式提供资料,需要满足《医疗器械临床评价等同性论证技术指导原则》(2021年第73号附件3)的要求。
(3)根据咨询提供的相关信息,无法直接判断产品是否可以免于临床试验。申请人需参照《决策是否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2021年第73号附件2)进行评判。
4.首次注册医用升温毯,组成包括4种控制器,组成A共12种,组成B共8种和若干体温传感器。A和B都有自己的型号,可在4种控制器间通用。
我们根据组成部分有不同的排列组合,定义的注册型号有76种。例如:型号X-A2-B1-C1,是X控制器+A2(12种A中选2种)+B1(8种B中选1种)+C1(无线体温传感器中选1种)。因此每个注册型号中的A和B后面的数字,定义的是A和B的数量,没定义具体是哪个型号。检测时我们选择典型型号进行检测。
问题:每个产品型号是不是必须一对一的指明其对应的组件型号?
答:(1)不建议采用太繁杂的规格型号申报注册。根据提问中的信息,所有组件的排列组合方式可能不止76种,不建议都作为独立的型号申报注册。因为这样申报既不便于公司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的控制,也不利于上市后生产监管工作。
(2)建议以能够完成独立临床功能的主要组合为规格型号,该(若干)规格型号可以包含基本的配件(需固定数量、固定规格),依据临床实际需要的场景和频次,将不常用的配件以选配件的形式进行体现。这样,注册证上体现的规格型号会相对集中和精准。
注册环节,不采纳“A2(12种A中选2种)+B1(8种B中选1种)”这种随机配置附件的方式注册,因为注册证中会含有不可控的组合形式存在。
(3)注册前检验时:所有的选配件均需要根据检验要求进行配合检验(可以通过典型性型号覆盖的方式进行),否则不可以作为选配件出现在注册证上。关于典型性型号检验的问题,涉及9706系列标准的,请按照《关于GB 9706.1-2020及配套并列标准、专用标准实施有关工作的通告》(2023年第14号)中“三、检验相关标准执行要求(三)对于自检或者委托有资质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检验过程中涉及的基本性能及判据、型号典型性说明等重大问题,应当在检验报告中载明相关意见,供技术审查部门参考。”执行;9706系列标准以外的典型性型号选择可以通过企业充分研究并提交相关研究资料的方式进行。
5.首次注册产品,能否在不同的检验所分别检测EMC和安规?同时样品可能是同一台也可能是2台同批次样机是否可以?
答: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GB 9706.1-2020及配套并列标准、专用标准实施有关工作的通告》(2023年第14号)中“三、检验相关标准执行要求”中的“(二)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对同时出具的GB 9706.1-2020《医用电气设备 第1部分: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的通用要求》及配套并列标准、专用标准的检验报告进行关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明确送检样品一致性及产品整改情况。不具有全项新标准检验资质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可实施分包检验,具备相关配套并列、专用标准承检能力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应当积极承接有关分包检验。检验机构出具符合《关于GB 9706.1-2020及配套并列标准、专用标准实施有关工作的通告》(2023年第14号)要求的产品检验报告,并对检验报告负责。”明确了检验报告中对标准关联的要求。
“分包”行为,一般情况下应该由检验机构进行。如申请人自行分别委托不同的机构进行安规和EMC检测,可能难以证明报告之间的关联性以及送检样品的一致性。
6.申报的软件产品为已上市产品的组成部分,目前打算拆分进行注册,在进行临床评价时是否可以选择已上市产品作为同品种产品进行对比?
答:如果拆分后的软件仍然具有相对完整的临床使用功能,可以拆分注册。在拆分后软件组件进行注册申报时,可以选取原已注册的已上市产品就相同的功能部分进行同品种对比。
7.HDMI接口属于软件接口中的哪一种?是否需要和USB接口一样,纳入产品技术要求的性能指标中?
答:HDMI接口属于数据接口。需要和USB接口一样,纳入产品技术要求的性能指标中。
8.中频治疗仪产品中,通过按键控制强度、温度、时间等参数,通过液晶显示屏显示参数的简单的控制程序是否算是软件?如果是软件应当算什么类别,是否需要对其进行检测?
答:从问题描述看,该类控制程序属于内嵌式软件。针对内嵌式软件的检验,按照《软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的要求,申请人可以自检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GB/T 25000.51-2016《系统与软件工程 系统与软件质量要求和评价(SQuaRE)第51部分:就绪可用软件产品(RUSP)的质量要求和测试细则》进行检验。
9.产品本身不在免于临床试验的目录中,但已有多个同类产品上市。本公司产品比同类上市产品多脉搏、血氧、额温采集功能,临床评价还是否可以走同品种比对路径?
答:产品不在《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内,需要开展临床评价,同品种比对是其中一种评价路径,可以考虑采用。如果申报产品与对比产品存在差异,差异部分则需要通过临床研究、对比测试等方式来证明等同性。
10.对有源产品进行使用期限评价时,能否仅对其核心部件的使用期限进行评价,代替产品的使用期限评价?
答:有源产品的使用期限评价应为整机评价,产品所含全部部件均需纳入整机评价。经分析,某些部件若不对整机的使用期限产生影响需说明理由。核心部件的使用期限评价不能替代整机评价,但可作为整机评价的支持性证据。
11.有源医疗器械的产品性能研究资料应如何提交?
答:注册申请人提交首次注册/变更注册时,涉及产品性能的研究资料,应提供申报产品各项性能指标的确定依据、设计输入来源以及临床意义,明确所采用的标准或方法、采用的原因及理论基础。对于依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设定的指标,应关注标准中是否给出了具体的要求(例如数值),对于未给出具体要求的,申请人应说明申报产品功能性能指标确定的依据,并提供相应的支持性资料;其中,常规成熟产品可参考同类产品的参数,非常规成熟产品则需提供相关研究结果作为上述参数确定的依据。
12.进行电磁兼容试验时,如果设备配用附件(耗材)本身存在使用寿命限制,无法达到试验要求的持续时间,是否可更换同型号附件继续进行测试?
答:电磁兼容试验时,部分试验项目要求设备持续长时间工作,如果配用的附件无法完成试验所需的持续时间,可以在试验过程中更换同型号同批次的附件继续进行测试。需要考虑试验中更换附件对试验本身是否会造成影响,建议基于附件预期寿命采取合适的试验间隔,或者设置适当的试验工装。
13.如何理解有源医疗器械性能指标中连续工作时间?
答:连续工作时间考虑的是设备在连续工作状态下是否存在因过热、过载等情况导致设备无法正常工作的情形,或者内部电源设备电池可支持设备运行的最大工作时长。
如果产品本身设计的预设工作循环为30分钟,计时结束后可立即启动下一个工作循环,且申请人并未对治疗时长、周期或间隔给出限制性描述,则认为产品属于连续工作状态,应符合连续工作模式的相关电气安全要求,相应的连续工作时间可按照所能耐受或支持的最大工作循环数累积计算。
需要注意,对于此类情形,申请人不应直接在说明书中宣称“产品可连续工作XX时间”,而应将单次最大工作时间、可耐受工作周期、累积工作时长的测试和计算方式等一并予以说明,避免用户在使用时因理解偏差而导致相关风险。
14.医用电气设备的产品名称是否可添加“便携式、手持式”等特征词?
答: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应遵循《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及各分类目录产品的命名指导原则。GB 9706.1-2020《医用电气设备 第1部分: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的通用要求》中对“手持式设备、移动式设备、可携带设备、可移动式设备”均出了明确的定义,但并不意味着满足标准的定义,就可在产品名称中添加上述特征词。
如果是一类产品通常都具有的特征,一般不会在产品通用名称中体现,如:手术电极必定为手持式,所以不会在产品名称中增加“手持式”的特征词。如果一类产品通常有几种不同设计,为了对不同设计形式加以区分则可以增加相应特征词,如:便携式超声诊断仪,通常为可支持较长时间内部电源供电且易于手持携带移动的产品,且预期使用时会随患者在不同使用场景(如门诊、病房、手术室、急救等)之间切换;而特征词缺省的超声诊断仪,通常指台车式的可移动式的产品,通常使用时不涉及使用场景变化,只是单纯在不同的使用场所(从一个诊室到另一个诊室)之间移动。
因此,只有当产品设计与该类产品大部分情况具有显著差异,且不作为特征词体现会产生歧义的时候,才会考虑在产品名称中注明。如:超声手术设备通常由主机(台式设备)、换能器和刀头组成,若产品设计将电源、控制部件、换能器和刀头集成为一体,可手持使用操作,则可命名为“手持式超声手术设备”。
15.对于能量治疗类设备,应如何提交量效关系和能量安全的研究资料?
答:对于向患者提供能量或物质治疗的医疗器械,通常需要提供量效关系和能量安全的研究资料,证明治疗参数设置的安全性、有效性、合理性,并反映出能量和组织的作用效果和对应关系,以及除预期靶组织外,能量不会对正常组织造成不可接受的伤害。量效关系及能量安全研究应为申报产品的非临床试验(台架试验、离体组织试验、活体动物试验等)、临床试验等一项或多项研究所获得数据的分析和总结。
量效关系研究应当评价申报产品在所有工作模式、输出方式下,各输出能量档位(应当涵盖产品的全部性能参数和调节范围)与临床应用效果(应包括各种适应证或各种类型的组织)的关联性。该部分资料也可作为性能参数确定依据及适应证的支持性资料。可通过实验室模拟组织、离体组织和/或活体动物试验开展量效关系研究,临床试验数据、临床经验数据也可作为量效关系的一部分。
能量安全研究应当评价申报产品在所有工作模式、输出方式下,能量作用于靶组织时,是否会对周边正常组织造成不可接受的伤害。对于相同的适应症和应用部位,通常可通过分析最大输出能量档位来代表其他档位。可通过组织和/或动物试验开展能量安全研究,通过分析治疗前后组织形态学、病理学的变化结果,来判定是否产生了不可接受的能量损伤。
需注意:上述相关研究均为基于申报产品自身所开展,目的是为了表明申报产品的能量特性。开展研究时也可考虑建立对照,通过与已上市产品进行等同性分析来证实量效关系和能量安全是否可接受。
16.内窥镜动力设备包含哪些种类?各类产品的主要性能指标应当如何确定?
答:内窥镜动力设备是指利用电源驱动动力装置为工具头提供机械动力,在内窥镜手术中对组织进行绞碎或切除的产品。内窥镜动力设备可根据工具头所实现的刨削、磨、钻等用途,分为不同的种类,例如:用于软组织刨削的设备、用于骨组织磨/钻的设备、以及同时包含以上两种功能的设备。
产品的主要性能指标应参考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结合临床需求、自身产品的技术特点确定。其中,用于刨削的设备应符合行业标准YY/T 0955-2014《医用内窥镜 内窥镜术设备 刨削器》的要求,用于其他用途(如磨、钻等)的设备可参考该标准同时结合产品特点确定相应的指标参数。
17.影像设备配合使用的附件,注册申报应关注的问题:和设备一起申报的无源附件,产品技术要求如何制定相关要求?
答:需在产品配置表中明确最大负载(有支撑作用的)、与系统的连接方式(如适用)、衰减当量等。性能指标可根据附件具体情况制定,如最大负载、衰减当量等要求。
18.医疗器械软件中的测量功能,注册申报资料应关注哪些问题?
答:《医疗器械软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2年修订版)》明确:测量功能(又称量化、定量功能)可分为图形学测量功能、客观物理测量功能,前者基于图形学间接反映客观事物的测量结果,后者直接反映客观事物的测量结果。无论何种测量功能均需结合测量的误差、不确定度等因素,明确测量准确性指标,如线性度、精度、重复性、再现性、范围限值、显示误差等。
注册申请人需提供测量准确性的研究资料,并在说明书中向用户告知。此外,客观物理测量还需在产品技术要求中明确准确性指标,图形学测量还需在说明书中提供关于测量准确性的警示信息。
19.产品结构及组成中是否能体现非医疗器械部件?
答:对于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的产品部件,不能单独申报注册,但可以作为医疗器械的组成部分体现。
如果申请人将该部件作为医疗器械的组成部分申报,应将其视为整体的一部分进行评价,因此该部件应随整机一同进行相应的验证、确认(包括检测),如符合要求可以体现在产品注册证书的结构及组成中。如果申请人未申报该部件作为产品组成,或未将该部件随整机一同进行验证、确认,则不能体现其作为产品组成部分。
20.医用内窥镜如何选择典型型号进行检验?
答:一般情况下,同一注册单元内医用内窥镜的检测典型性选择应考虑以下因素:如视向角存在差异,应选择视向角最大的型号;如视场角存在差异,应选择视场角最大和最小的型号;对不同内径、外径和工作长度的,应选择直径最小的和细长比(即:长度/直径的比值)最大的型号,含有工作通道的产品,此处考虑的直径应为插入部外径减去工作通道内径;如角分辨力等光学性能指标存在差异,应选择要求最高的型号。
21.如何确定有源类医疗器械货架有效期?
答:医疗器械货架有效期是指保证医疗器械终产品正常发挥预期功能的期限,产品设计开发阶段需完成产品货架有效期研究。可以对该产品进行使用状态列举,完整分析出临床使用的情况,直接进行产品的老化试验研究;也可以将产品(系统)分解为不同子系统/部件进行评价,应详细分析分解关系,在此基础上通过不同的分解方式(如将产品分为关键部件及非关键部件等)确定产品的使用期限。
22.医用光学内窥镜、医用激光光纤产品是否需要执行YY 9706.102-2021《医用电气设备 第1-2部分: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的通用要求 并列标准:电磁兼容 要求和试验》标准?
答:如果医用光学内窥镜、医用激光光纤产品内部不包含电子元器件,仅仅包含光学元件,则不需要执行YY 9706.102-2021 《医用电气设备 第1-2部分: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的通用要求 并列标准:电磁兼容 要求和试验》标准。如果内部含有电子元器件(如RFID识别装置等),则需要执行YY 9706.102-2021《医用电气设备 第1-2部分: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的通用要求 并列标准:电磁兼容 要求和试验》标准。
23.中频治疗仪、低频治疗仪类有源产品附件电极是否必须有医疗器械备案凭证?
答:电极如为外购产品,应购买已取得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或备案凭证的产品。如为自制,应符合YY/T 0868—2021《神经和肌肉刺激器用电极》要求,同时应按照GB/T 16886系列标准进行生物学评价。产品技术要求中应考虑持粘性和剥离强度等相关要求。
24.已注册产品的结构组成中包含主机和附件(耗材),现主机已停产,是否可申请变更注册删除主机,仅保留附件以适配现有主机的配合使用需求?
答:首先需根据《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指导原则》来判定,删除主机后所保留的附件是否可作为同一注册单元。
如果可以,在保持原有配合使用关系不变的情况下可申请变更注册,从结构组成中删除主机,保留附件。同时需修改产品名称,与附件名称保持一致;修改产品适用范围,明确与原主机型号配合使用。产品技术要求中除附件相关内容外,与主机连用相关的性能指标等内容也需保留。
25.软件发生变化,何种情况需要递交注册申请?
答:按《医疗器械软件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软件发生重大软件更新(即软件发布版本发生变化),需要申报变更注册;发生轻微软件更新,制造商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进行控制,无需进行注册变更,待到下次注册(变更注册和延续注册)时提交相应申报资料。
26.有源产品变更增加型号,是否必须进行检测?
答:注册人如果要申请变更注册增加产品型号,首先应确认所申请增加的型号与原有型号是否可作为同一注册单元,属于的才可以申请变更增加。在不涉及新的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下,应当按照典型性型号的判定原则来进行判断,如原有型号可代表新增型号,则无需再对新型号进行检验;如原有型号的检验报告中有部分项目可代表新增型号,则此部分内容无需重复检验,其他未涵盖的内容应当提供新型号的检验报告。如涉及新的强制性标准,则需提供新增型号能够符合新标准的检验报告,如原有型号可代表新增型号,也可提交证明原有型号符合新标准的检验。
27.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变更,导致需要对说明书、标签、包装袋、包装箱进行变更,对于没有使用完毕的包装袋和包装箱是否允许使用不粘胶或贴条等修改物进行修改,还是只能进行报废处理?产品的包装袋材料需要由彩袋变更为纸塑袋,注册证和说明书内均无包装袋材料体现,应当如何合规进行变更,如仅需自行验证,是否验证包装袋对产品有无污染和灭菌效果就可以?
答:使用变更后的包装袋和包装箱。变更注册只适用注册证及其附件载明事项的变化以及说明书中涉及产品有效期的变化。
28.已上市医疗器械产品通过何种方式更改说明书中禁忌证?
答:对于注册证及其附件载明事项之外的禁忌证等内容发生变化,注册人可通过提交说明书更改告知申请进行更改。
29.产品型号名称是否可以通过文字变更进行更改?
答:可以变更,需申报变更注册。
30.产品名称变更,是变更注册还是变更备案,是否可以快审?
答:注册证载明的产品名称变更需要申报变更注册。
31.在注册证有效期内的产品,发布了新的推荐性行标,不是国参,请问老师,我们需要根据推荐性行标进行注册变更吗?
答:推荐性标准变化可不申请变更注册,但鼓励采用。
32.产品技术要求发生变化什么情况下可以延续注册,什么情况下可需要先进行变更注册?
答:在医疗器械延续注册中推荐性标准、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及技术审评规范发生变化的,企业可待延续后再更新标准。如产品技术要求性能指标、检验方法涉及的强制性标准条款具体内容发生实质性变化,需要按新版标准的检测要求进行注册检验,并申请变更注册。
33.产品上市,生产许可已完成的情况下,想要更改库房实际位置(楼层、房间号、库房内布局未变化),需要进行变更注册吗?
答:变更注册只适用注册证及其载明事项的内容,产品库房位置的变化建议咨询所在辖区分局。
来源: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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