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具防护机械欧代

欧盟对玩具PPE机械加贴CE标志及欧代的要求

   CE认证是构成欧洲指令核心的“主要要求”,在欧共体1985年5月7日的(85/C136/01)号《技术协调与标准的新方法的决议》中对需要作为制定和实施指令目的"主要要求"有特定的含义,即只限于产品不危及人类、动物和货品的安全方面的基本安全要求,而不是一般质量要求,协调指令只规定主要要求,一般指令要求是标准的任务。产品符合相关指令有关主要要求,就能加附CE标志,而不按有关标准对一般质量的规定裁定能否使用CE标志。因此准确的含义是:CE标志是安全合格标志而非质量合格标志。

   “CE”标志是一种安全认证标志,被视为制造商打开并进入欧洲市场的护照。CE代表欧洲统一CONFORMITE EUROPEENNE)。

在欧盟市场“CE”标志属强制性认证标志,不论是欧盟内部企业生产的产品,还是其他国家生产的产品,要想在欧盟市场上自由流通,就必须加贴“CE”标志,以表明产品符合欧盟《技术协调与标准化新方法》指令的基本要求。这是欧盟法律对产品提出的一种强制性要求。

   近年来,在欧洲经济区(欧洲联盟、欧洲自由贸易协会成员国,瑞士除外)市场上销售的商品中,CE标志的使用越来越多,加贴CE标志的商品表示其符合安全、卫生、环保和消费者保护等一系列欧洲指令所要表达的要求。

玩具

   欧巿自1990年开始实施玩具产品CE标志后,在实行上已有严格 的趋势,但国内玩具厂商在产品或包装上印制CE标志时,并未完全根据有 关大小规定制作,本会在此将吁请国内厂商注意玩具上CE标志、商品名称 、商标、欧盟授权代表及进囗商的地址,必须以明显的、易读的样式,粘贴 或印制于玩具本体或其它包装上,若玩具体积太小,或系小零件组成的玩 具,可将有关资料印在玩具包装上或型录上,欧巿对于CE标志的大小,有包装的规定,其中CE字的高度至少要5mm ,而CE字的长度合计不得超过 12mm,CE字体的宽度,应不少于5分之1。

   厚度至少要高度的1/5(在此至少要20×1/5=4mm)

   如图外围半径为10mm

   内围横柱至少要有外围半径之80%(10×0.8=8mm)

   图为高度2公分的CE标示范例,标示内容应包括:

   以当地市场文字印刷之警告及注意事项。制造厂商和欧盟授权代表、进囗商名称、商标及地址。合乎规定之CE。

                    

PPE

   PPE是personal protective equipment的简写,PPE系指任何供个人为防备一种或多种损害健康和安全的危险而穿着或特有的装置或器具。主要用于保护雇员免受由于接触化学辐射、电动设备、人力设备、机械设备或在一些危险工作场所而引起的严重的工伤或疾病。除了面罩,安全玻璃,安全鞋以外,个人防护设备包括了大量的呼吸防护设备、防护服、包括安全帽、护目镜、听觉保护器(耳塞)、安全手套、安全鞋、呼吸器和安全带。

工作用途上包括:protective shoes、goggles防护鞋子,护目镜

家庭用:sunglasses and gardening gloves 太阳镜,园艺用手套

娱乐用:helmets for biking,in-line/roller skating 骑自行车、溜冰时用的头盔

个人防护设备加贴CE标志声明符合PPE指令和其他指令的健康和安全要求。

作为CE标记的根据的符合性评定:–对于简单设计(第8.3条)的个人保护设备(PPE),制造商声明(模式A);–对于其他情况,应涉及公告机构。

机械

   机械依指令规定(Article 1.2),凡由零组件组合而成的组合体。其中至少有一部分是为了原料加工、处理运搬或包装目的,而透过适当的致动器、控制器或电路而运动者,都称之为[机械]。

   “机械”一词同样包含为了达成原料加工、处理、运搬、包装等综合功能而经安排与控制的机器群组。此外,一些在使用中保障安全的零组件,并且本零组件若故障时将危及暴露于其中人员安全或健康的[保安零组件],也属本指令所包含广义的机械。 

机械指令产品范围:

依指令的规定,下列各项机械不属于本指令的范围(Article):

   一、设计与制造成载客用升降及/或运送设备,无论负载与否,但附装升降操作员配备的工业用卡车除外

   二、仅靠人力为直接动力的机械,除非让机械用于堆高货物

   三、与病患直接接触的医疗用机械

   四、用于露天广场或游乐园的特殊设备

   五、蒸汽锅炉、槽与压力容器

   六、核能用途而特别设计或应用的机械,如遇意外事件会导致幅射能外泄

   七、幅射性零组件构成机器的部分

   八、轻武器

   九、汽油、柴油、易燃液体及危险物品的储藏槽与输送管路

   十、运输工具:是指那些借着公路、铁道、水道及在空中等公共交通网络来运输人员及/或货物的运输工具及其拖车,均应视为运输工具。但采矿工业所用的运输车辆则包含于本指令中

   十一、配备相关设备的船只与近海机动设备

   十二、公共或私人运输用,载人的吊缆车及靠绳索拉动的缆车

   十三、农业森林曳引机,详如74/150EEC公报指令第一条第一款(1),有关欧市调和轮式农业或森林曳引机型式认证的相关法令所定义者,该指令最后经88/29/EEC公报指令(2)修正

   十四、特别为军用或警用所设计与制造的机器

   十五、永久使用于大楼或建筑中,在一特定高度范围内的升降机。其活动的车箱为固定在超过与水平夹角15º以上导轨间,且设计用来运送:

      (—)人员

      (二)人员与货物

      (三)货物,但具有人员可接近性。也就是说人员可毫无困难地进入其中,且其控制部分位于车箱内,并于人员触手可及之处

      (四)用于载人,且以小齿轮及齿条攀升的车辆

      (五)采矿用绞具

      (六)剧场用升降机

      (七)建筑工地现场使用的起重机,用于载人或同时载人与货物

此外,392指令所述及的机械或保安机件的有关危险,如果全部或部分为欧体其余指令涵盖,并且需受这些指令的施行的情形下,则本指令便不再适用或须停止适用于这些产品。

何谓危险机械?

属于机械指令附件四所列范围的机械。

392指令对于[一般机械]与被认为特别危险的机械(附件四机械)有明显的区别。在进行符合指令规范的步骤前,很重要的一点是,先要区分出你的机器是不是附件四的机械。下列为机械指令附件四所列的“危险机械”:

一、机械

   (一) 加工木材及类似材料或加工肉类似材料的单片或多片圆锯机。

      1. 操作时带有固定或刀具的锯木机,有一个以手押送料方式进给的固定床台或采用可拆卸式动力进给装置。

      2. 操作时带有固定式刀具的锯木机,采用有手操作的往复运动锯木工作台或托架。

      3. 操作时带有固定刀具的锯木机,采用内藏式工作进给装置及采用人工方式上下料。

      4.操作时带有移动式刀具的锯木机,采用机械式进给装置及人工方式上下料。

   (二)手押送式刨木机。

   (三)人工上、下料的本工用单面刨。

   (四)加工木材及类似材料或肉类及类似材料,采用固定式或移动式床台及移式承架,以人工上下料的带锯机。

   (五)由1至4点及第7点所提及加工木材及类似材料的机械所组合成的复合机械。

   (六)手进给式多刀具夹持头的木工作榫机。

   (七)加工木材及类似材料的立轴刨花机。

   (八)木工用手提式链锯。

   (九)采用人工上下料金属冷作加工用冲压床,包括折床,其移动之工作的行程超过6mm,速度每秒超过30mm。

   (十)人工上下料式的塑料射出或压缩成型机。

   (十一)人工上下料式的橡胶射出或压缩成型机。

   (十二)下列地下工程用机器设备:

      1.轨道上的机械:动力车头及制动车,

      2.液压式隧道顶支撑设备,

      3.地下工程用机械所采用的内燃机。

   (十三)安装有压缩机械,及采用人工收集装载家庭垃圾的卡车。

   (十四)附件一之3.4.7节中所提方向接头的防护装与可分离式传动轴。

   (十五)维护车辆用顶高机。

   (十六)包括可能从三公尺以上垂直高度掉落之危险的人员举升装置。

   (十七)制造烟火的机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