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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发布最新指南:解答“遗留器械在过渡期延长后适用的MDR要求”
[2024-10-18]

当地时间10月16日,欧盟发布最新指南MDCG 2021-25 Rev.1《对遗留器械、根据MDD指令或AIMDD指令2021年5月26日前上市器械的MDR法规要求应用》。

此次更新是继2021年MDCG 2021-25发布后的首次调整,考虑到2023年3月15 日颁发的过渡期延期条例(EU)2023/607(该法规修订了MDR法规对部分医疗器械和体外诊断医疗器械的过渡性规定)。

一、指南中的实质性修改

·澄清MDR Article 19不适用于遗留器械;

·澄清过渡性条款对根据MDD Article 12(2)起草声明所涵盖的系统和程序包的适用性;

·澄清根据MDR Article 10(9)实施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

 

二、适用“遗留器械”的MDR要求

1.上市后监督、市场监督、警戒系统的要求

根据MDR Article 120(3d) ,MDR法规中有上市后监督、市场监督、警戒、经济经营商注册和器械注册的要求,适用于“遗留器械”

2.经济经营商和器械注册的有关要求

·制造商:Article 10(10)、(12)-(15);

·授权代表:Article 11(3)(c)-(g);

·进口商:Article 13(2),(4),(6)-(8),(10);

·分销商:Article 14(2),(4)-(6)。

3.其他MDR法规要求

·结合所适用的MDR条款,升级质量管理体系;

根据MDR Article120(3c),(d),制造商必须在2024年5 月26日前结合适用的MDR条款升级质量管理体系,才能被获准在2024年5月26日后将其遗留器械投放市场。

遗留器械结合适用MDR条款升级质量管理体系,无需在2024年5月26日前由公告机构认证审核,体系评估将作为公告机构MDR认证审核的一部分。

·UDI分配

由于MDR Article 10(9),(h)本身并未规定UDI分配要求,因此UDI分配核查仅适用于:存在为相关器械分配UDI的实际需求情况

 

三、不适用“遗留器械”的MDR要求

不适用“遗留器械”的条款包括Article 15, Article 16(3)and(4), Article 18, Article 19,Article 25,Article 27,Article 32。

对于MDR Article 10(9)中列出的某些特定质量管理体系内容,例如(b)、(e)和(f)点,需考虑到质量管理体系涵盖“遗留器械”,即尚未完全符合MDR要求的器械。

这意味着:对于遗留器械,不要求制造商已确定所有相关GSPR要求以及满足这些要求的方案,不要求已建立Annex I MDR Section3规定的风险管理系统,也不要求制造商根据MDR Article 61 和Annex XIV开展临床评估

但是,制造商的质量管理体系应说明如何在过渡期内符合上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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